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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水權水市場,是依靠政府和市場“兩手發力”,促進水資源管理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為規范和加強水權水市場管理,經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水利廳、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12月30日聯合印發《江西省水權交易管理辦法》(贛水規范文〔2020〕12號)。
《辦法》共七章三十七條,分為總則、區域水權交易、取水權交易、灌區內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區域水權有償配置、監督檢查和附則。主要闡述了《辦法》出臺的目的和依據、水權交易概念,明確了《辦法》的適用范圍、管理權限、基本原則,并對交易要求、交易平臺、信息發布與公示進行了規范?!掇k法》對4種交易類型的交易主體、交易條件、協議簽訂、權量變更進行了具體規定。
《辦法》除了對水權水市場管理一般行為的規范外,較多地體現了江西水情和水資源管理特點:一是新增區域水權有償配置水權交易類型。這主要是考慮到江西省級目前還有部分尚未分配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而部分縣(市、區)用水總量已接近甚至超過用水總量控制指標,亟需新增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同時省內還存在部分取用水戶需要新增取水量,探索開展區域水權有償配置具備買方和賣方需求條件。二是新增了水權交易期限分類,將水權交易分為年度內交易和跨年度交易。目的是在水權交易過程按不同交易期限進行區分,年度內交易相對跨年度交易簡化,便于操作實施。三是對不同類型水權交易的交易條件、協議簽訂、權量變更等進行了完善和細化,理順不同類型水權交易的管理模式。
當前江西水權水市場建設正處于積極探索時期,制定和實施《辦法》,為水權交易實踐和規范發展提供了制度支撐。